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苏NL****三轮汽车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口派出所南侧被泗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8mg/100m,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表、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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