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1********,汉族,初中,无业,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48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阳县325省道193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本院将依法通知扣押单位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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