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桑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我院继续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与装修工人喝了约二两白酒,之后便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湘******的白色福特小型轿车从空壳树家中开车回张家界,行驶到桑植-张家界高速公路桑植东收费站入口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37mg/100ml。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至桑某某公安局接受立案讯问,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系主动到案,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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