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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丰县**镇**集**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镇花园街“珍味土菜馆”吃饭时均饮食了啤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王某某已饮酒,仍对王某某欲驾驶其苏C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行为未予以有效制止,并乘坐在内。当日20时29分许,当王某某醉酒后驾车载着陈某某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龙靖线疏港大道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纠违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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