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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7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73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D****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浪漫香槟附近驶往***村,途经富春街道金秋大道东风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书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查获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记录查获和抽血经过的视频及制作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40 mg/100ml以下,且无其它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86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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