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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彝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从**修理厂往**大街方向行驶,行经晋某区**路与**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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