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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晋城**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晋某区**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02㎎/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六)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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