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摄影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1.2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路检中被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