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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甘K*****号小型汽车,从文县中寨镇**村向中寨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寨镇元沟桥路段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四川绵阳维益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检测,根据绵维司(2020)毒鉴字第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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