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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测量高级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川A****9号小型轿车沿金桉路由龙城大道方向往天鹅西湖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金桉路炜岸城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陈某某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22mg/100ml,公安人员将其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陈修前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验,陈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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