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测量高级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川A****9号小型轿车沿金桉路由龙城大道方向往天鹅西湖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驿区金桉路炜岸城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陈某某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122mg/100ml,公安人员将其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陈修前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验,陈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