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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沟**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维修店。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J*****的小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一段由二环路与蜀汉路交叉路口往二环路与清江中路交叉路口方向行驶,22时34分许,当陈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219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对其提取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06.8mg/100ml,陈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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