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1时21分,当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07号附7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四分局民警挡获。经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现场测试和对陈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94毫克/100毫升和111.7毫克/100毫升。陈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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