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百年粉蒸牛肉”中餐馆、锦江区水碾河路“PLAY HOUSE”酒吧和武侯区好望角商业文化广场一烧烤店等地方喝酒。次日凌晨2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川F*****宝马牌黑色小型轿车搭载二人从成都市武侯区好望角商业文化广场出发,沿顺江路由九眼桥往三官堂方向行驶。2时41分,当行驶至顺江路空军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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