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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蓝迷你牌小型汽车并搭载但某某从本市桐梓林紫薇东路58号“U-BEER”酒吧门口出发,经神仙树南路、神仙树北路上二环路后沿二环路自西向东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陈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检测结果为91.6毫克每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9.6毫克每100毫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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