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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四川**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从本市武某某丽都路出发上二环路后,沿二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做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7毫克每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07.5毫克每100毫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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