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日出生,身份号码3522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号,现住慈溪市**镇**村**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2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原329国道南侧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观城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