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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27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9小型轿车从横县**KTV离开,沿一号大道、江北大道行驶至横州镇莲州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检测,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横县中医医院抽血送检。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7mg/100ml。

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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