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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2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9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五象湖,南宁大桥、青竹立交、南湖隧道,沿南湖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星湖路、园湖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陈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4.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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