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公寓**。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大源北路米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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