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9****号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118省道上行17公里493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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