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报),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D2****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企石镇霞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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