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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洛王东路行驶至新天地红绿灯路口转弯驶入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时,遇到邹某某驾驶的自辅道出变更车道的丰收牌三轮电动车,陈某某在紧急制动时摔倒,在倒地后滑行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受损,驾驶员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某与邹某某所有损失各负其责,邹某某不再追究陈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 证人邹某某、陈某某的证词;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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