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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2018年2月1日,陈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现场处罚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烟台路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9mg/100ml,后经对案发时抽取的陈某某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陈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材料、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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