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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鲁L9****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滨四路与天津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前科查询证明、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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