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新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09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汽车沿宿州市开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至**路段,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六大队民警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3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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