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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陈某某在固镇县王庄镇陈渡村陈佩廷家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从王庄镇陈渡村行驶至固镇县王庄镇街道朱某某家要账,期间将朱某某家玻璃及卷闸门砸坏,后被固镇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抓获。2020年6月1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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