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时1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在孟津县城永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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