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妻子周某某在秦州区**寺***村自家经营的*****饭店吃饭期间,陈某某饮用三两白酒,后陈某某驾驶甘E*****号牌白色长安面包车和妻子回家,车辆沿羲皇大道向西行驶,途径***十字、在***十字左转至**路***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96mg/100ml。后公安干警将其带至天水市新天坛医院抽血取样,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57mg/100ml,属危险驾驶。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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