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镇,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老某”在麦积区****“***”饭庄吃饭时喝酒,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到一起认识的人打来的电话后遂驾驶甘E*****号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天水市秦州区****站找一起认识的人,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20米处时被在此设卡的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交警遂将陈某某带至天水市四零七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97.3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端正,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不是很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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