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巷**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晚18时,陈某某在家喝了约1两多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RT****的小型客车,由南部县东坝镇方向往西充县金源乡场镇方向行驶,21时02分许,当行驶至(金源乡陈家沟村路段)处时,驶入对向车道,撞上相对方向车道内由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8****的轻型货车,致两车受损及张某某所驾车辆内所载货物受损的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6.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愿意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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