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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0时01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D****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中华坊路段,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满身酒气,当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陈某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进行测试,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124mg/100ml。随后将陈某某带至绵阳市404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验。四川民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4mg/100ml。陈某某收到该鉴定意见后,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重新鉴定。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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