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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四川省泸县人,现住泸州市江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大梯步方向往宝来桥方向行至宝来桥后,又从宝来桥往澄溪口方向行至江阳中路龙泉桥处,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护栏被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出警处置事故现场的公安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将其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确认案发时陈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82.3mg/100mL。案发后,陈某某赔偿护栏维修费用11261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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