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街道,现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7时37分许,陈某某酒后到星瑞广场四平台挪动停在那里的川******号小客车时,与停在后面的川******号小客车相撞。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警期间,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因陈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4月30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9.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查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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