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东路一餐馆吃饭喝酒。结束后陈某某驾驶川A*****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从该处出发由橡树林沿三官堂街段向二环路方向行驶。5时17分许,当行驶至二环路东五段与锦华路一段交叉路口时,车辆与路口人行道上的花台相撞,致车辆、花台受损。后经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陈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 1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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