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班后同工友杨某某在南江县**镇小学工地吃饭饮酒,后陈某某驾驶其号牌为川Y*****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江县**镇小学工地向南江县**镇方向行驶。23时许,当其行至南江县**镇**街**号门口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定性、定量鉴定,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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