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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南江县**镇**村**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8时许,陈某某与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南江县**路**餐馆聚餐并饮酒,聚餐结束后驾驶其停放在红塔新区的川******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县红塔新区向关门镇方向行驶。22时34分,当车行驶至南江县集州街道牛项颈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得结果为123.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 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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