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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三店乡**村**号院,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花苑**-**-**,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B1****轿车在唐山市路南区南湖大道西电路南500米变更车道时与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的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朱某某受伤。经检测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32mg/100ml。

2020年7月8日陈某某与朱某某已在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对朱某某进行了赔偿,朱某某已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院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8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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