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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咸宁市咸安区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L*****号小型轿车,从咸安区**道前往**,当车行驶至**道与**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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