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06198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户籍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1时34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4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南宁市青某某茶花园路、新竹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陈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9.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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