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屯**村**组,住贵州省兴义市**屯**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E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顶效镇往兴义市万屯镇方向行驶,23时23分左右,行驶至福昆线2208公里加100米即农贸市场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被现场查获归案,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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