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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E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清水河镇金星村红岩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清水河镇632县道102公里100米处(小地名:清水河中学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9.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虽然陈某某系在学校附近查获,但在案发时间段,该路段人员稀少,不属于人员密集地。其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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