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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25分,陈某某酒后驾驶粤Y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7.6mg/100ml。

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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