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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佛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1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Y9****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沙龙路明安路口往沙头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92mg/100ml。

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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