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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加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J****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乐安街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4.74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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