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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1月5日5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和路大沥宇威金属路段,陈某某因醉酒状态睡在车里,而车辆停靠在快车道上。巡逻人员发现后通知大沥交警中队到现场将其查获。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血液作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6.3mg/100ml。陈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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