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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街**号**栋**单元**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2月16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8月24日22时40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J****号小型面包车沿佛山一环公路辅道西往东行驶,行驶至禅炭路口至桂和路口路段(39KM)时与左侧行车道由余某某驾驶的湘KE****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0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陈某某的驾驶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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