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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桥**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7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41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粤Z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5.5mg/100ml。
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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