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BP****号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兴朗大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