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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2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65********,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街**号**单元**房。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TK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香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邝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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