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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8********,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装修工人,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我院,我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22日22时52分许,陈某某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外江路方向经中坝大桥往宜宾市翠屏区两路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坝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55mg/100ml,后被带至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3月25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3.4mg/100ml。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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