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7时许,陈某某与许某某、“不某某”等在临高县**路一家饭店吃晚饭,期间,陈某某喝了一点米酒,吃饭结束后,陈某某独自一人驾驶其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在经过新桥南路二号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住,经当场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血液乙醇含量浓度在100mg/100ml以下,是初犯,没有抗拒检查、逃跑等从重情节,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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