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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28日16时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号楼**单元**室驾驶人陈某某驾驶鲁******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汇路口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山东省**县**镇**村**号驾驶人驾驶的鲁******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0日,经临沂市公安局检测,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0mg/100ml,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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