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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0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贵阳市双龙新区**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10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与北新区交叉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贵A****Y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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