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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0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现住贵阳市双龙新区**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与北新区交叉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贵A****Y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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